承办律师:杨力 李晶晶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我方委托人)自怀孕以来,均在被告某医院进行产检,一切正常。2014年8月30日晨6时左右,原告高某临产腹痛到医院急诊,9点测试胎心正常。15时高某进入分娩室后,多次提出剖腹产要求,听到护士讲胎儿心率忽高忽低,但医院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16时15分,助产士人工刺破羊水,显示羊水Ⅰ°粪染,高某及家属再次提出剖腹产要求,但助产士仍建议自然分娩。17时07分,高某娩出一女婴,羊水Ⅲ°粪染。17时40分,高某之女因羊水粪染导致重度窒息死亡。因此形成诉讼。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四个诉讼程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60068.02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万元。
入选理由:
该案突破了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必须经过司法鉴定的惯例。案涉医疗事故虽未经过司法鉴定,但承办律师准确分析不能进行鉴定的原因和责任,始终坚持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该案四个诉讼阶段历经三年,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该案不仅体现了律师的办案素养和法治精神,也对同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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