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忠铭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我方委托人)于2000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历任技术员、技术主任、副总工、副经理、经理等职务。2012年申请人考取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通过被申请人完成注册,之后申请人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均由被申请人保管(名为保管,其实为扣押)。2013年,申请人在担任被申请人中标某项目部副经理时,根据被申请人的相关规定交纳经济风险抵押金40000元,2016年5月又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8160元。2016年10月,申请人向其上级领导口头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后离职。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交还证书和印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移转人事档案和社保手续、返还申请人经济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相关事宜,并支付申请人2017年建造师执业证书费用50000元。但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必须先支付40000元违约金方可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另外,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013年第二、三季度绩效工资11114元未支付。2018年3月,申请人向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共提出六项仲裁请求。
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两份裁决书,除第六项支付申请人2017年建造师执业证书费用50000元没有支持外,申请人的第1至5项仲裁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入选理由:
承办律师从一个劳动纠纷专业律师的角度,以认真敬业的态度,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从时效、抵押金的违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有理有据,最终使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该案件办理效果好,充分体现了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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