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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LQYZX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山煤LQYZX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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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山煤LQYZX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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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李继军

  1、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日,LQ县人民政府为LQ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设立了被告LQ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建设项目部,项目部对LQ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进行招标,一审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中标。

  2014年7月25日,一审被告山煤LQYZX实业开发有限公司、LQ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建设项目部与一审原告中铁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由一审原告中铁公司对LQ荒漠化尾矿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进行施工。后由于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内容有出入,一审原告中铁公司与一审被告山煤LQYZX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土地平整、边坡治理、生态环境绿化、场内道路建设等等,其中土地平整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装车外运、渣场倒弃,地上地下排水等工程。合同签订后,一审原告中铁公司开始施工。

  2014年10月中旬,中铁公司完成土地平整部分,其余内容未实施。

  2015年12月,一审被告山煤LQYZX公司委托山西W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一审原告中铁公司已完工程进行审价,确认审定结算总造价为51990049.29元。

  2016年11月,中铁公司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将山煤LQYZX有限公司、LQ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建设项目部、LQ县人民政府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3431759.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起诉之日利息2896026.1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工程款而保留的项目机构人员工资、留守人员工资、房租、生活费及差旅费等费用4335611.81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南区使用测量成果费用160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

  我所接受被告山煤LQYZX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根据LQ县民爆器材专营中心出具《LQ县民爆器材专营中心销售给DY光伏发电工程火工品统计表》和山煤LQYZX公司从LQ县公安局调取的爆破实施单位的大同市JH爆破有限公司出具的《爆破施工方案》,中铁某局委托的爆破实施单位大同市JH爆破有限公司在进行项目石方爆破期间共领用炸药68.544吨,相关石方属于风化泥岩或者风化砂岩。显然,山西W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铁公司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结算书》所确认的爆破石方属于次坚岩存在错误;另外,由于针对石方爆破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的监理工程师李某某在2014年并不在施工现场,没有参与石方爆破监理,因而2014年8月27日《工程数量确认单》所确认的石方爆破工程量900108立方米显然不具真实性,显然需要对工程量重新确认,山煤LQYZX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申请,通过司法鉴定来重新确认工程量。

  第二、中铁公司在诉状中称,在2014年10月15日就已经工程完工并交付,在此情况下,其项目部就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其主张支付其山煤LQYZX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而保留的项目机构人员工资、房租、生活费以及差旅费等费用没有依据。

  第三、中铁公司主张16万元测绘费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3、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针对中铁公司所完成的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工程造价为44435858.51元。故判决如下: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

  (2)山煤LQYZX有限公司支付中铁公司工程款25435858.5元及付清本金为止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至本金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中铁公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承包人掌握绝对优势证据的情况下,发包人反索赔成功的典型案例。承办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充分运用政策依据、典型案例,使法庭充分听取了发包人意见,并针对发承包双方所做的审价报告、付款承诺不予采信,启动鉴定程序,最终较为可观的处理了本案纠纷。本案社会效果好,充分体现律师的专业素养,示范效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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