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天澜法律服务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张某山诉哈尔滨某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张某山诉哈尔滨某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1-2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张某山诉哈尔滨某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概要描述】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1-29
  • 访问量:0
详情

 

  承办律师:呼德力格尔、彭业潮

  一、案情简介:

  张某山,曾用名杨某宝(2014年更名),男,汉族,1962年出生。2015年初张某山去哈尔滨市某县与别人合伙开办养老院。2016年8月9日,某县林业和草原局对杨某宝(现名张某山)作出了宾林罚决字(2016)01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后生效后,该县林业和草原局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后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但是发现杨某宝已被强制注销姓名,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该案,后林业和草原局撤回执行申请,并撤销宾林罚决字(2016)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张某山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2019年10月份被新疆警方抓获移交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局侦查,2020年5月13日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有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7个月后依法释放。张某山被警方抓获后某县林业和草原局发现张某山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便向张某山的办案民警卢某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告知书,委托卢警官向张某山送达。

  张某山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看守所搜看时被发现后予以没收并丢失,至此张某山本人手里没有任何关于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告知书。承办律师办理张某山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会见张某山时,张某山向承办律师陈述其收到了某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罚款人民币八万余元,恳请承办人为其分忧解难。承办人根据有限线索,从裁判文书网上搜查相关资料、并查询到某县林业局和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后,多次沟通了解相关案情。

  结合张某山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宾林罚决字(2019)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承办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便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承办律师在诉讼时效内向某县人民法院邮寄起诉状等材料后,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承办人送达了《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并告知缺失材料不予补交的不予立案。经过承办人的多次沟通,法官鉴于张某山本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以及某县林业草原局拒绝向承办人出示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资料,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开庭审理查明:被告某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宾林罚决字(2019)第8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山于2015年10月13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县宾州友联村满家屯老孟大山包子集体林地内用钩机采砂石,经鉴定破坏林地面积4128.73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山作出如下处罚:1.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违法改变林地没平法20元的罚款82574.6元。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1)被告作出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均存在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事实不能成立。

  (2)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山的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

  (4)庭审中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证明:2015年10月13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县宾州友联村满家屯老孟大山包子集体林地内用钩机采砂石破坏林地的行为人并非张某山,而是某县英杰立华碎石加工厂,张某山只是该公司职员。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生效判决和立华碎石场工商档案证明,立华碎石场的经营范围包含碎石加工,截止2019年仍在生产经营,立华碎石场因碎石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与合同相对人产生纠纷,被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立华碎石场才是本案毁坏林地的责任主体。

  三、案件结果

  撤销某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宾林罚决字[2019]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由某县林业和草原局负担。

  文书编号: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黑0125行初10号。

  三、申报理由:

  (1)该案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疫情期间,委托人张某山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承办人在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基础材料的前提下,经过多次有效沟通,促成了某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2)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某县林业草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3)庭审质证过程中,承办人面对被告某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出示的诸多证据随机应变,临场借助裁判文书网、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网等外部信息库,筛选出对本案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关键证据,并有效利用,从而达到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imgboxbg

为国内外各行业客户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招贤纳士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351-7552100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梅园百盛大厦9层
电话:
0351-7552100 7552101

邮箱:huanghelvshi1992@126.com
传真:0351 - 755210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扫一扫,关注我们

©202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2020 - 2021 晋ICP备17006359号-3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