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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LQ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LQ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2-0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LQ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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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刘刚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被告

  一、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LQ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归还欠款286117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败诉后,委托刘刚律师代理本案二审和重审一审阶段。事实上被告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只欠原告125136元,一审法院忽视了原告给被告在2016年3月16日的对账单,导致第一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裁决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2020年5月13日经县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核减被告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160981.87元,改判被告向支付原告货款125136元。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法院的第一次判决,忽视了原告给被告在2016年3月16日的对账单,导致第一次判决错误,原告安徽LQ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还欠款286117元,不能成立。

  原告安徽LQ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给被告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发送了应收账款对账单,对账单记载被告欠原告货款335337.66元,对有争议的2777.54元和20000元未加说明,就按照原告认可的312560.12元,此时如果核减掉3月18日的退货价值160981.87元的货物计算在内,那这个数字又是多少呢?很显然,原告在认可被告欠原告286117.06元的基础上,起诉被告时未将原告收到被告退货价值160981.87元的货物计算在内,误导了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因为被告总欠款数额2016年3月16日已经确定为286117.06元,2016年3月18日原告业务员宋振华收取退货的时间也能确定。因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绝不是286117.06元,被告2016年3月18日给原告发的对账单,是针对原告2016年3月16日的对账单说明,原、被告的对账单均未显示退货事宜。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欠款数额悬殊,原告应当实事求是,减去原告收到被告退货价值160981.87元的数额,被告实际欠原告125135.19元。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裁定,裁决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县人民法院改判被告山西ZH建材有限公司还原告安徽LQ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136元。

  四、申报理由:

  审判结果好、社会效果好且体现律师的办案素养和法治精神,为当事人减少损失160981.87元,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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