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永胜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查明,2018年8月至今,在犯罪嫌疑人任某旸授意下,犯罪嫌疑人胡某担任武汉SRM公司经理,领导公司会计、老师张某、邱某勇以及一组组长胡某军,组员严某晓、万某、朱某飞、杨某莲、陈某慢,二组组长熊某发,三组组长姚某,组员朱某会等人,使用公司为员工配发工作手机,登陆若干微信号,充当老师、老师助理以及冒充投资人员。犯罪嫌疑人熊某发利用公司为其配发的微信号添加陌生人员为好友,为其他人员提供客户资源。其通过建立六个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股票投资信息及图片,同时以私聊方式引导意向投资的被害人在广州华鑫策略APP投资,以实现诈骗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在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组长,且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信息,属于诈骗罪的共犯。由于其身份为组长,所以在12名嫌疑人中排名第七位,属于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的犯罪嫌疑人。
二、律师意见:
被告人通过会见嫌疑人、查阅案卷,辩护律师发现本案8名受害人中,犯罪嫌疑人本人没有对该8名受害人实施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们投资的行为,也没有在该8名受害人所在的微信群内充当水军,以诱使受害人进行投资。
第一,客观上,犯罪嫌疑人本人没有对涉案被害人实施过诈骗行为,也没有实施过帮助行为;
第二,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入职时间较短,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
第三,从诈骗所得的分配上看,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因受害人被骗取钱财,而获得任何利益。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就上述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承办律师多次与公诉人当面沟通、递交律师意见,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由较重的诈骗罪改为较轻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在起诉书中,被告人排在最后一位,轻于普通业务员。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大量的搜集有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案例,将其中与本案案情相似、量刑较低的两份判决书,提交法庭。
三、案件结果:
2019年12月25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熊某发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后,被告人胡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12月30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定熊某发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四、申报理由:
(一)办理效果好,委托人满意
如果按照起诉意见书关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指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会判处三年左右刑罚。通过变更罪名,被告人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均非常满意。
(二)本案属于新型犯罪案件
本案是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各被告人分工明确,通过电话、微信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这其中,如果具有诈骗故意并且实施了诈骗行为的被告人,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然而,对于其中确实仅实施了建立微信群或者发送诈“虚假信息”,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被告人,可以依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一轻罪进行辩护,从而使被告人获得更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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