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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张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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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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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张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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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潘仲平、刘云飞、呼德力格尔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1954年出生,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党史研究室主任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不通过招投标程序,也不集体研究,将党史研究室的绝大部分影视制作业务交给DY公司。张某伙同刘某林利用DY公司在承揽党史研究室影视制作业务过程中,采取签订虛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共同贪污公款201.479027万元。

  1. 2011年底,党史研究室账户剩余48.553802万元,按规定财政部门要把账户余额收回,经被告人张某批准,党史研究室于2011年12月23日以“电视专题片”制作费名义,转账至DY公司27.53802万元;同日,以广播剧《美人湾》制作费名义转账至DY公司21万元,合计48.553802万元该款并没有用于制作电视专题片和广播剧《美人湾》,在党史研究室以制作费名义核销后,实际用于支付党史研究室各种福利费用42.553802万元,余款6万元被张某和刘某林非法占有

  2.2011年8月,刘某林代表党史研究室与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单某杰商谈制作广播剧《美人湾》,并由单某杰担任该剧的编导,单某杰将该剧的电视剧剧本改编成30集广播剧剧本后,聘请演员并组织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合的工作人员,利用该台的设备进行录制。2011年11月该剧录制完成后,正值DY公司已经成立,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林合谋,根据单某杰做的经费预算,张某指使刘某林以DY公司的名义于2011年11月23日和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签订了18万元的制作协议.2011年11月28日张某又代表党史研究室和刘某林的DY公司签订了120万元的制作协议,党史研究室实际支付DY公司广播剧《美人湾》制作费123.479027万元,扣除DY公司支付给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的制作费18万元外,余款105.479027万元被张某和刘某林非法占有。

  3.2012年6月,刘某林代表党史研究室与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刘某秋商谈制作广播小说《隔绝地带》和《绥远剿匪》,确定制作费10万元。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将广播小说《隔绝地带》录制完成后,被告人张某和刘某林合谋,于2012年10月16日,张某代表党史研究室与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签订了10万元的制作协议,并将该款由党史研究室直接支付给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后张某于2012年11月13日又与刘某林的DY公司签订了56万元的制作协议。该款转到DY公司账户后,除支付小说《隔绝地带》和《绥远和平解放》的改编权费6万元外,余款50万元被张某和刘某林非法占有。

  4.2013年6月,刘某林代表党史研究室与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刘某秋商谈制作广播纪实文学《绥远和平解放》、确定制作费用5万元。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因故未能马上制作,刘某林向被告人张某汇报后,二人合谋于2013年7月18日,张某代表党史研究室与刘某林的DY公司签订了一份45万元的制作协议,并于2013年9月11日支付给DY公司制作费30万元;2014年11月18日张某指使刘某林以DY公司名义与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合签订5万元制作协议。《缓远和平解放》录制完成后,党史研究室又支付给DY公司制作费15万元,除支付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5万元制作费外,余款40万元被张某和刘某林非法占有

  (二)滥用职权罪

  1.2012至2014年,党史研究室进行《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的制作工作,被告人张某私自决定不通过招投标程序,不经过集体研究,将13部《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和1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专题片交给DY公司制作201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党史研究室对《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进行招投标,2013年10月评标时,由于DY公司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于2013年1月被内蒙古自治区文体广电局注销,其他投标单位没有许可证,该投标项目初评废标。此后张某于2013年12月又和DY公司签订合同,制作《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中《萨县游击队》等专题片。2014年4、5月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又对《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进行招投标,包括DY公司在内的以前入围的三家公司再次投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三家公司均没有承担制作《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的能力为由再次废标。张某在没有组织验收,没有确认是否达到播放标准的情况下,为规避财政监管采用化整为零的手段,套取财政直接拨付资金,支付DY公司11部《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另外2部专题片DY公司没有交付)和1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专题片制作费412.5万元

  在制作上述12部专题片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和刘某林共同商议,未按照党史研究室制定的《内蒙古百年风云》拍摄规范规定的“以纪实的手法,客观叙述事件”、“尽可能少使用影视资料”的要求和立项时确定的拍摄计划以及拍摄制作协议约定的制作方法进行拍摄制作,而采取利用大量电影电视剧资料加少量拍摄视频编辑合成的方法制作专题片。交片时没有严格履行审核验收程序,没有按照《内蒙古百年风云》拍摄规范和拍摄计划以及拍摄制作协议约定的制作方法组织人员审查验收,由张某自行验收。在审片过程中,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姜某军等人均对DY公司制作的《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DY公司进行修改,但刘某林以张某已经验收同意为由未做改动经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专家组审查认为,DY公司制作的12部专题片作为党史宣传片,使用大量影视资料演绎历史,平均达到64.98%,个别片子高达78.84%,弱化了片子的真实性,可信度大大降低,不适宜作为党史宣传片在电视合公开播放,且部分片子质量较差,达不到电视播放标准。由于DY公司制作的《内蒙古百年风云》系列专题片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专题片不适宜作为党史宣传片在电合公开播放,达不到电视播放标准,没有达到史料保存和党史宣传的要求,给国家造成损失412.5万元

  2.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代表党史研究室和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的斯某文、内蒙古大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崔某江签订了《关于联合编辑出版<内蒙古日史>的协议》,协议约定由党史研究室承担出版费用,张某在任期间,党史研究室依据签订的协议支付大江公司191万元。后由于出版经费不足,张某、斯某文和崔某江经商议,2013年12月,张某以虚构是中央党史研究室安排的工作任务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内蒙古日史》专项资金430万元。2014年5月专项经费拨付到党史研究室账上后,党史研究室扣下先期支付的经费,继任主任郜某依据张某在任期间签订的协议,支付大江公司200万元,剩余39万元作为专项经费使用账户管理费在党史研究室挂账。被告人张某以虚假的中央党史研究室工作任务的名义,采用欺骗的手段从财政厅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并将其中391万元支付给大江公司用于出版《内蒙古日史》,给国家造成损失391万元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党史研究室主任期间,于2001年7月和2010年12月先后两次组织班子成员开会,违规制定党史研究室关于稿费发放的有关规定。党史研究室依据此规定标准,将职责内工作量化后以稿费的名义发放,2009年至2014年经张某签批为单位职工发放稿费544.305842万元

  (四)受贿罪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即将离任内蒙古党史研究室主任职务,未经集体研究,张某代表党史研究室与内蒙古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协会签订《关于合作编纂出版<内蒙古抗日战争通志>一书的协议》,协议中的定,党史研究室向内蒙古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协会出资60万元合作出书,张某伙同储某中(另案处理)在协议外以评审费的名义,向该协会负责人邢某索要人民币16万元,该款被张某与储某中据为己有。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了刑事判决,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了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的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刑事判决,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了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三、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有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中,公诉人指控张某犯有四起贪污犯罪,判决认定了其中的三起。

  四、申报理由:

  本案历时四年半,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诉讼,由最初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改判为“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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