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呼和 王东
一、案情简介:马某军因涉嫌与张某、刘某林贪污案、虚开发票案由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马某军无罪。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不服阿荣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案件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案件发回阿荣旗人民法院重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又以贪污罪、串通投标罪对马某军提起公诉,一审开庭审理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更为由撤回起诉。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马某军的指控不能成立。
第一部分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的辩护意见
(一)马某军的身份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二)马某军主观上没有骗取公共财物的故意,与张某、刘某林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马某军在客观上没有贪污的行为。
1、公诉人的指控缺少马某军与张某实施贪污的时间、地点、经过、
手段等基本事实。
2、马某军没有参与德艺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3、马某军从德艺公司获得的985720元系合法收入。
(四)在张某一案中,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认定马某军为张某贪污罪的共犯。
第二部分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
(一)串通投标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
首先,我们来看本案中马某军的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违法性。
(1)以YL公司的名义承揽东客站站前广场工程。
(2)新客广场开发公司补招投标手续,马某军只是为其提供了部分材料。
其次,本案客观上没有造成特定主体的利益损害后果。
(二)起诉书中缺少了共同犯罪的必要主体。
(三)案涉工程本身不需要招投标。
(1)案涉三个项目均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标准。
(2)案涉工程属于原招投标工程的一部分。
(四)马某军主观上不具有串通投标的故意。
三、案件结果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刑事裁定书:准许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撤诉。
四、申报理由: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撤诉,马某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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