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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海等人13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组织卖淫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认定恶势力集团犯罪)

邢某海等人13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组织卖淫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认定恶势力集团犯罪)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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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邢某海等人13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组织卖淫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认定恶势力集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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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李飞、段凡生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某全、张某春、邢某海三股东筹资注册成立Y县百度KTV俱乐部,张某全是该部负责人。该部成立后,聘任王某为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王某飞、孙某、安某文为工作人员;康某泰为俱乐部会计,吧台有两名收款员。

  该俱乐部还向社会招募多名“公主(女性)”,为来该部的客人服务,招募被告人刘某在该单位主要从事管理“公主”工作。公主在该俱乐部从事“坐台(陪唱、喝酒)”和“出台(卖淫)”工作。该俱乐部和刘某制定公主“出台”的相关规定,负责出台卖淫女的安全,统一收费标准和提成等,为客人付公主“出台”费为张某春或者张某全的POS机。该部每天的营业额和收款情况,均由吧台收银员编成短信发给被告人张某全、张某春、邢某海、王某收。经营期间,“公主”丁某霞(晶晶)、薛某宝(青青)、丁某利、王某林等多次在刘某的介绍下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刘某不在时,俱乐部王某协助管理该项工作。

  2011年6月至2017年12月,俱乐部负责人和股东雇佣康某泰为俱乐部会计。康某泰按照日清月结的工作模式,将账簿制作好,计算出每个股东应得的利润后,将原始记账凭证交给张某全、邢某海、张某春,事后,被告人张某全害怕税务机关发现营业额大于实际纳税营业额,便将这些原始凭证进行销毁。

  2018年2月28日凌晨2时38分,被害人柴某星与被告人兰某(寻衅滋事罪)到俱乐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俱乐部工作人员,离开时还扬言还要来打该部老板。工作人员安某文、王某分别给张某全打电话,张某全授意“要闹就把他们闹稀(打坏)”。之后,王某飞联系受害人柴某星约架,与王某召集九人与柴某星、兰某打架,将兰某打倒在地,将柴某星的腿打断、牙打掉,随后打120将柴某星、兰某送往医院治疗。其后,王某飞、王某给张某全、张某春、邢某海打电话让接他们回家。张某全、邢某海向他们了解了情况后将王某、王某飞、孙某、安某文等人接回送回家或者送到宾馆住宿,告诉他们不要说他们知道该事件。当日早上六时许,柴某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柴某星系被钝器殴打和锐器刺伤失血性休克继发脂肪栓塞死亡。

  当日早9时许,邢某海协助公安机关调取了俱乐部监控,随公安人员到公安局配合调查作询问笔录,期间打电话通知王某飞、王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3月1日)。2018年3月2日邢某海被刑事拘留。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指控邢某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隐匿和故意销毁账簿罪等五个罪名,并认定为恶势力集团。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邢某海不构成上述五个罪名、该13名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法律意见。经过承办律师与检察官有效沟通后,SZ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仅指控邢某海构成组织卖淫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指控其他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等。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为恶势力集团应当从重处罚的指控,但称:本案被Y县公安局和Y县检察院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

  2018年12月24日,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10万元,受害人家属给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邢某海不构成窝藏罪

  第一、被告人邢某海开车将王某飞等人送往宾馆并非实施窝藏行为或帮助各被告人逃匿行为;第二,被告人邢某海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事实,且劝导王某飞等人投案自首,未隐瞒被告人行踪;第三、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

  (二)被告人邢某海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三)该案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不符合恶势力集团犯罪的三个特征。

  三、案件结果

  SZ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七、被告人邢某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该判决书对于恶势力集团犯罪未予认定。本案二审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申报理由:

  1.该案实现有效辩护,判决结果较好。被告人邢某海被公安机关指控的五个罪名中,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仅被指控两个罪名,最终被法院判决一个罪名,且认定的组织卖淫罪按照法定刑较低刑期判决。另对于恶势力集团犯罪情节未予认定。

  2.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付出大量时间及精力,反映承办律师的办案素养和法治精神。辩护人多次前往Y县、SZ市会见被告人,与检查官多次沟通。通过阅卷,结合各被告人供述、各被告人与邢某海通话记录时间、各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时间、及监控录像所显示时间锁定各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实施结束后第一次与被告人邢某海进行通话,即被告人邢某海并未指使王某飞等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做到了对案件关键事实精确分析,实现精细化辩护。另在涉恶情节的辩护中,综合全案案情,结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提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见,实现大辩护。做到精细化辩护与大辩护相结合,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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