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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亮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丁某亮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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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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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丁某亮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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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段凡生、张亭

  一、案情简介:

  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侯马市XCW村村委会与HX印务中心武某亮关系恶化,2013年7月24日,村委会组成人员杨某民、侯某盛、丁某亮等人商量决定“摆置”武某亮。当天下午,丁某亮指使谷某桐当天晚上在HX印刷厂门前挖一个“垃圾池”。当晚20时许,谷某桐指使尚某挖坑过程中,武某亮一家赶到现场制止。而被告人丁某亮在得知消息后也带人赶到现场,同武某亮妻子陈某丽、儿子黄某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黄某、陈某丽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面部伤情为轻伤,HX印务中心门前被毁水泥路面价值1976元。事后丁某亮赔偿对方3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14年1月9日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虽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但2020年初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杨某民、丁某亮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于2020年4月7日却针对该判决向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书。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以现有证据证明在该案中丁某亮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向侯马市人民法院建议对丁某亮故意伤害罪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侯马市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7月24日丁某亮的犯罪事实中还有其他同案犯参加,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定性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进行再审,却在《再审决定书》中直接决定撤销(2013)侯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而后将案件移送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承办律师虽在第一时间对上述决定的程序及内容提出异议并与原审法院、稷山县检察院承办人进行多次辩论,但承办法院、检察院还是受多重因素影响,不予撤销该决定。

  最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又以《补充起诉决定书》以“被告人丁某亮自2013年至2017年纠集被告人侯茂胜、谷某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杨某民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等为由,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对丁某亮提起公诉。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针对指控,承办律师经审慎分析,重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丁某亮等人的行为均是为村集体利益而进行的职务行为,维护和得到的利益全部归村集体,他们个人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更不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特征,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村委会拆除别人自认为有争议的房屋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被告人丁某亮既不了解民事争议案件具体情况(再审裁定书),又没有参与拆除会议和参与拆除决定,更没有参与拆除和指使他人拆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被告人丁某亮故意伤害一案经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已经被判处刑罚且执行完毕,在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情况下,不得再审;在没有再审时,不得直接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即便再审,由故意伤害罪缓刑改变为寻衅滋事罪,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丁某亮的刑罚。

  三、案件结果

  判决采纳本案承办律师意见:认定丁某亮等人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认定丁某亮等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故意伤害罪改为寻衅滋事罪,但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丁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注明(已执行完毕)。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申报理由:

  2020年,恰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实现之年,本以为陈年旧案早已案结事了的本案被告人,再次遭遇检察机关的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面临即将发生的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

  承办律师一经接案,不顾疫情肆虐,在报备本所和省律协,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十数次驱车千里,往返太原、侯马和稷山三地,提交再审异议书、查阅案卷材料,舌战检察官,会见嫌疑人,实地调查取证,约见承办法官,冒雨户外庭辩……历经重重困难,最终“搏”得云开见月明,说服审理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定丁某亮等人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认定丁某亮等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故意伤害罪改为寻衅滋事罪,但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丁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注明(已执行完毕)。这样,被告人被指控全部两项罪名,不仅一项被认定不构成犯罪,而且另一项也因有效辩护而免于再次服刑。案件实现预期目标,我所及承办律师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至诚之谢。

  承办律师在疫情面前是勇敢的最美“逆行者”,在公权力面前是无畏的法律维护者,在委托人面前是智慧的权益捍卫者……凭借敏锐的职业洞察力,其虽见微知著,睹始知终,却也要坚持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力求案件办理达到最优效果,当事人权益得以最大维护。

  如果说本案承办律师承诺做行业最可爱的人,那么本案承办过程便是行业最值得坚守和继承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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