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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星故意杀人案
【承办律师】赵存福
【涉嫌罪名】故意杀人罪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星独自行至某市某矿家属区23号楼3单元地下室,产生持刀杀人以宣泄情绪的念头,在楼道遇到被害人赵某梅,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倒地后,将其拽到地下室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系被单刀刺伤全身多处,致多脏器损伤失血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星犯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星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
【案件结果】刘某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入选理由】
承办律师在承办本案过程中一方面提出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提出了被告人杀人动机不明,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的各个阶段都作了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法院最终参考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实际量刑在法定量刑范围内采用了减轻情节的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疑难复杂,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委托人及其亲属多次表示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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