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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挪用资金案
【承办律师】田国贤
【涉嫌罪名】挪用资金罪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30日,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与江苏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在二连浩特市成立内蒙古二连浩特某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012年4月,该公司收到江苏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入资款3000万元。王某某陆续转入自己银行账号,共计1385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赵贤良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结果】
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入选理由】
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转入银行账户认定1385万元,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本案第一次开庭后因证据不足,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第二次开庭,辩护律师从证据质证中找到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法院最终采纳了应将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委托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辩护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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