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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举证:蹊跷案件终昭雪

巧举证:蹊跷案件终昭雪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王冬青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3-2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近日去某市办案,偶遇几年前办理的一件轮奸案的同案被告人的律师,回忆起该案的成功体会,大家饶有兴趣。现略作叙述,与读者共享。

巧举证:蹊跷案件终昭雪

【概要描述】近日去某市办案,偶遇几年前办理的一件轮奸案的同案被告人的律师,回忆起该案的成功体会,大家饶有兴趣。现略作叙述,与读者共享。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王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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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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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去某市办案,偶遇几年前办理的一件轮奸案的同案被告人的律师,回忆起该案的成功体会,大家饶有兴趣。现略作叙述,与读者共享。

  蹊跷“强奸”案,被告人及亲属均喊冤

  2005年8月19日,一家颇有影响的报纸以《一起蹊跷的“强奸”案》为题报道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强奸案:2004年1月7日,是青年刘某和白某热恋八年后举行结婚典礼的喜日子。1月3日这一天,刘某的好友杨某、高某、于某为朋友的好日子忙了一天,晚上九点多来到了某区较火的某迪吧放松放松。但就是当天这么一放松,导致了一起蹊跷的“强奸”案。杨某等四人犯强奸罪,分别被某区法院处十年和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均不服,认为无强奸事实,上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5年8月25日,被告人高某的亲属与本所签订委托辩护合同,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高某的一审辩护人。

  第二天一早,我驱车直奔某市。在文化宫附近,车刚停稳,高某的父母就热切的围了上来。高某的父亲,身材瘦削、透着干练,是晋中市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高某的母亲,一家工厂的会计,微胖适中,一脸的贤妻良母,据说为儿子高某的事,体重减了20斤。

  在被告人刘某家,刘某的妻子白某,这位新婚6天丈夫就被刑警队抓走、并亲眼看到丈夫被办案人员殴打的年轻女子,高某的父亲,以及杨某、于某的亲属及四被告人的其他亲属将我围在核心,七嘴八舌,尽情倾诉他们对亲人无辜被抓的愤慨和对律师的企盼:

  “他们四人、包括提供处所的王某都受到刑讯逼供!这是我们家属亲眼所见,看守所干警、看守所同室狱友也可以证明!”“除了刘某始终未承认,他们都是屈打成招”!

  “其实就是敲诈!高某、刘某根本没有与两个‘小姐’李某、徐某发生关系,都是李某的前男友郑某和周某操纵的,那‘小姐’李某还与郑某生了一个女孩。我们有与李某、周某的录音资料,并有两个小姐李某、徐某、郑某否认发生性关系的证明材料”!

  “2004年4月14日徐某亲自到某区检察院起诉科找公诉人,澄清事实,但起诉科工作人员拒绝接待!”

  “王律师,你可一定要替我们讨回公道啊”

  看守所,被告人高某,一位刚从某职高毕业参加工作的小伙子,白皙的脸上透着迷茫,显得稚气未脱。对于他的五次讯问笔录,有两次供述供认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但细节矛盾:一次称其与李某发生关系时,其他被告人均在场;一次又称只有其与李某,房间无他人(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审查起诉阶段作了否认)。

  笔者对以上情节提出质询时,高某一脸无奈:他们(办案民警)打啊,几个人轮流拷问,不让睡觉。熬不住啊,只好瞎编,那不是事实。

  无罪辩护,如何举证费思量

  回到事务所,翻阅着厚厚的案卷,我陷入沉思:

  某市某区检察院指控:2004年1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高某、刘某、于某在某迪厅认识被害人李某、徐某后,一起去某歌厅唱歌,之后四被告将李、潘带到王某某家中,在王家的两个卧室,杨某某、高某、刘某某轮流将李某强奸。于某、刘某某将徐某奸污。

  在原审中,杨某某辩解称其虽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但属嫖娼;高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坚决否认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第二次、第三次虽然承认发生性关系,但“发生关系”情节的“供述”却与杨某某、王某某、“受害人”李某的讯问笔录大相径庭,第四次高某又坚决否认了“强奸”事实。刘某则一直否认本人与高某的所谓“强奸”事实。

  原审认定高某犯强奸罪依据的是“受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高某第二、第三次承认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杨某的供述、王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被撕裂的女上衣一件。

  但被告人家属提供的材料却显示:1、李某称,“报案材料”是由周某(本案审理期间因涉嫌诈骗在押)、前男友郑某起草,“我抄了一遍”。现在案卷中的一份“报案材料”是刑警队对其询问后,根据询问过程重新写的;2、李某在与高某之父、刘某之妻白某的电话及现场录音中均称,“高某没有与我发生性关系”、“他们就是利用了我,不是周某、郑某,高某们就住不了(看守所)”。当高某之父问,他们为什么要报案时,李某回答“就是想要钱了”。3、李某并以书面证言的形式出具了证明材料,证实“高某确实没有与我发生性关系”;4、郑某也以书面证明材料及当庭作证,证实了“高某确实没有与李某发生性关系”;5、刘某之妻白某与周某的电话录音证实,周某称,“现在的事情真的可以说成假的,假的可以说成真的”,当白某说3万元实在拿不出来先少给点行不行时,周某一口拒绝“那不行,肯定不行”;6、高某之父与李某的电话录音证实,郑某与李某在昌兴小区“利用”李某色情敲诈钱财;7、周某当庭证实,现场的被撕裂的女上衣,是郑某为了制造假相,而故意撕裂的;8、高某之父、白某、被告人刘某的母亲、杨某的父亲均证实,“王某(提供处所人)从看守所出来后,对他们说高某、刘某的确没有与李某发生关系”,王某并说,“那天晚上,我只和高某分开过几分钟,他们不可能与小姐发生关系”。当问及为什么要作证高某、刘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说,“不行呀,打得不行,把我的皮带都打断了,要不说他们发生关系,刑警队让我也住三年”;9、经我走访高某当时看守所的狱友张甲、梁某及看守所干警曹某,均证实“高某当晚进看守所时。腿部带伤,五、六天不能出操”;10、虽然高某在第二次、第三次笔录中承认与李某发生关系,但发生关系的细节,如“发生关系”的姿势、是否有他人在场等重要情节,均不能和王某、杨某、王某的陈述印证,该笔录存在指供和诱供的痕迹。

  但毕竟被告人高某作了有罪供述,并有被告人王某、杨某证言、“受害人”李某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证实。孰是孰非?纵观全案,高某显然无罪,但无罪辩护应从何处入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刑事证据理论,所谓“证据确实充分”,除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外,还要求具备1、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2、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至此,读者已经明白,由于高某和其他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中情节不能相互印证、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加之有罪供述的形成有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之嫌,本案审理的结果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那么,被告人家属郝父、白某利用电话录音、现场录音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以及被告人家属要求“受害人”直接书写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无罪证据?其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质证过程中,笔者与公诉人就此展开辩论。公诉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未经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作为法律工作者尚且不能,被告人家属为了给被告人开脱罪责,就可能有贿买、要挟被害人等情节。被告人家属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材料更无法律依据,被告人家属提供的无罪证据应认定无效。笔者则认为,如辩护人直接向被害人收集证据,当然应经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许可。但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收集证据,公诉人所说“被告人家属为了给被告人开脱罪责,就可能有贿买、要挟等情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将“可能”说成事实。要以证据来说话。既然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收集有关证据,公诉人也不能提供所谓“贿买、要挟”的证据,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收集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当然有效。

  一般地,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将被告人家属的证言作为无罪证据比较少见,更别说将本案被告人家属统统作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了。

  开庭巧举证,四被告均宣告无罪

  某区人民法院狭小的法庭中,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挤得满满当当,座无虚席;法庭外,因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亲属几十人,焦灼烦躁、坐立不安。

  到辩护人举证环节,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称“没有证据”。该笔者了,好戏开始上演:

  首先,证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高某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是:

  1、高某看守所同室号友两人、看守干警一人(未出庭),证实:

  四被告被送进看守所时,尤其是被告人高某,腿部带伤,六七天不能出操。显然是刑讯逼供所致。

  2、精彩的是,我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之规定,将被告人家属作为证人,使得“本案被告人有罪供诉系刑讯逼供所致”的主张得到法庭认可的询问片断。

  审判长:传证人白某。(法警将刘某之妻白某带至证人席)辩护人可以发问。

  笔者:请你讲一下2004年1月13日晚九点左右发生的事。

  白某:(这位结婚刚6天,丈夫就被无辜蒙冤的女青年,还未开口,已经泪如泉涌)“1月13日晚九点左右,我和丈夫刘某送走几个客人,正收拾屋子,准备休息。突然听见重重的打门声,我和刘某急忙出去开开大门,就见涌进一群人,对刘某说,你就是刘某吧?刘某说是。那群人不由分说,将刘某打到在地,拳打脚踢。我急了,问你们是什么人,为什么进来就打。他们说,我们是刑警某队的,说完铐起刘某塞进警车,呼啸而去”。

  笔者:后来呢?

  白某:我当时也顾不上通知刘某的大人,也不知刘某出了什么事,只是又急又怕。急忙打车找到刑警某队时,大约不到十一点。刑警队是在一个走廊,两边是房间。我站在走廊口,不知该找谁。忽听见斜对面的房间传出沉重的好象木棍打在人身上的声音,紧接着传出挨打的叫声和喝斥声。我听见像是杨某的声音。我也不知道刘某关在那个家,正找之间,看见王某从一个房间走出来,脸肿得发青。我急忙问他怎么回事,王某哆嗦着环顾左右,只说了一句:打杀我们了!听见对面房间有人叫他,赶紧去了另一个家。

  笔者:你见到你丈夫刘某了吗?

  白某:当天没有。在走廊外见到两男两女,其中一个可能是周某。现在想来,就是周某、郑某、李某、徐某。他们说,他们五个把两个女的轮奸啦。又找到一个刑警,也说强奸妇女啦。后来出来个人让我回,不让在这儿。我只好回了家。

  第二天一早我又去了刑警队,给刘某送衣服。正好看见刘某半弯着腰、蓬头垢面从里面一个房间出来,后面还跟着人,估计是上厕所。刘某一眼看到我,就大喊:老婆,我冤枉呀!老婆,救我呀!刚喊两句,就被跟的人推着到了估计是厕所的房间。

  说到这里,白某已泣不成声。整个法庭静悄悄的,除了白某的抽泣声,连根针掉地下都能听见。笔者环顾整个法庭,只见那位女公诉人脸上讪讪的。而那位女陪审员和女书记员都在低头擦泪,其他在场男性有的眼圈发红,均神情肃然。

  刘某之妻白某退庭后,依次又传其他被告人的亲属一一出庭作证,均以其亲历的事实,证明侦查人员对本案被告人采取了殴打等刑讯逼供。

  第二,播放被告人高某之父与被害人李某的通话录音,证实事实上并未发生“强奸”的事实。所谓“强奸”,不过是李某、徐某的朋友郑某、周某导演的一场“敲诈不成就报案”的谎言。

  当提及被害人徐某曾与被告人高某之父共同到检察院公诉科说明“并未发生强奸事实”。但公诉人拒不接待的事实时,询问片断,也很有趣:

  笔者:证人高父(被告人高某之父),2004年4月14日,你是否跟随被害人徐某到检察院起诉科要求澄情事实,否认其被强奸的事实?

  高某某:是去过,可是起诉科只留下电话就没了音讯。

  笔者:起诉科是谁接待的,今天在庭上吗?

  高某某:(看着公诉人席)就是公诉人。

  笔者:审判长,我要求与公诉人核实一下,此事是否属实。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微怒)法律没有规定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发问的。

  审判长:(看笔者)……

  笔者:这件事关系到受害人李某、徐某的“否认被强奸”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由于被害人今天未能出庭,核实这一事实很重要。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说得有理,公诉人回答一下。

  公诉人:拒绝回答。

  此时,被告席、证人席一片哗然,审判席有人掩面忍俊不止。

  休庭后,已是华灯满街。当笔者走出法庭,便被被告人家属,尤其是作为证人出庭的被告人家属团团围住。因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他们大部分人无法知道开庭的全过程以及上述精彩片段,但他们“非常感谢王律师给了他们在法庭上为自己的亲人说话的机会”,七嘴八舌,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05年11月5日,被无辜羁押长达近两年的高某及其他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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