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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之路---以陈某工伤案为例

工伤维权之路---以陈某工伤案为例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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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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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工伤维权之路---以陈某工伤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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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陕西籍工人陈某,男,2011年7月经人介绍到太原市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27 日上午,陈某在上班期间,用裁纸机裁纸挡片时不慎把左手压伤。他受伤后,在山西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末端残缺。治疗过程中,太原市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按医院的要求为他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在10月份陈某离职时补偿了他几千元钱。治疗结束后,陈某受伤的手指再也无法恢复到从前,且落下了残疾。陈某的伤情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估计构成十级伤残。陈某在受伤后,曾与该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致使协商解决未果。2012年5月底,陈某为了维权,找到我所公益部希望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公益部将案件交给我具体负责办理。

  二、办案经过及结果:

  2012年5月底,我在所里第一次接待了陈某,了解了他受伤的过程及对案件赔偿的要求。据了解,公司方目前的态度是认为其已为陈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用并且补偿了几千元钱,不同意再赔偿陈某。因公司方不愿意调解解决赔偿事宜,陈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尽管我深知通过法律途径可能会使案件久拖不决,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也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由于陈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即陈某没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故还应先进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确认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及索赔。

  接下来要进行的就是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首先,我复印了陈某的材料包括就医诊疗证明、证人证言等,并根据案情写了一份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送交区劳动仲裁委立案,很快区劳动仲裁委受理了本案并定下开庭日期。通过详细阅卷,我认为本案的证据还不完善,尤其是陈某提供的证人证言需要补强,我电话联系他,告知最好证人开庭时能出庭作证,同时告知其收集其他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与工友的电话录音等材料。我与陈某还一起去他之前为单位送货的地方进行录音取证。在准备本案的过程中我也多次和同办公室的其他律师沟通交流并详细学习了劳动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及上网查看相关案例。通过所里周六的案件讨论,一些资深律师也对本案的代理提出许多中肯建议。庭审前,我去区劳动仲裁委与仲裁员沟通本案并了解公司方提交证据情况。庭审中,我主要结合我们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方面阐述了代理意见,以此证明陈某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陈某与公司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为公司方提供了由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受公司方的劳动制度管理,工作的内容也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合法成立。其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提供了两名工友的证言,有关陈某的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花名册、招工招聘登记表等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由公司方掌握,公司方有义务向法庭提交,但直到庭审结束,公司方都从未出示过该类证据,因此应由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区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裁决认定陈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束后,公司方故意拖延程序,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将本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依旧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方又将本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调解解决本案。进行了一次仲裁两次诉讼,耗费了大半年时间,本案最终有了结果。

  尽管本案为援助案件,但我通过自己的认真工作,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对此我感到很欣慰。陈某为表达对我们工作的感谢还特意送来了感谢信与锦旗。

  三、分析与建议:

  (一)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程序繁琐,成为工伤职工依法维权的屏障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到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就会面临许多困难。本案中,正是因为公司方与陈某之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使得陈某在受伤后要想得到工伤赔偿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单是确认劳动关系阶段,就可能进行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法律程序,正如本案,这就使得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对陈某都是一种折磨,给他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

  (二)援助律师通过调解结案帮助陈某维权

  目前,工伤赔偿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工伤赔偿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如果穷尽所有程序,需经劳动关系确认仲裁、一审、二审;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行政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复鉴、重新鉴定;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审、劳动争议二审等13个环节,历时达二至三年,如遇不正常的情况,时间会更长。工伤赔偿程序的设置不仅操作繁琐,劳动者身体和经济上难以承受,叫苦不迭,也易成为用人单位拖延赔偿的手段。考虑到旷日持久的仲裁与诉讼会对陈某造成更大的伤害,为了帮助陈某尽快地拿到工伤赔偿款,我在确认劳动关系二审的诉讼中与公司方反复沟通,说明陈某困难的现实情况和急需赔偿资金的客观实际,也表明了我作为援助律师的努力的工作态度,希望能够调解解决本案。最终,我争取到了公司方的配合,公司也同意并提出一次性了结,但双方对赔偿款数额有争议。为了缩小争议的差距促成达成协议我向陈某详细解释了上述仲裁和民事诉讼的程序和面临的实际风险,经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现金赔偿的调解协议并执行完毕。

  以个人的弱势面对企业的强大,劳动纠纷案件的仲裁和判决怎样才能简化程序降低维权成本,能让更多劳动者选择以法律为武器来平衡与企业的关系,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工伤赔偿程序繁琐,“公正与效率”原则、“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的呼声,体现了完善立法的必要性。我认为应当出台专门处理工伤事故的法律规定,取消现行的工伤赔偿的仲裁前置程序,由劳动部门设立专门的工伤事故处理机构,这一机构专门负责调查工伤事故,调查取证,并组织协调赔偿。如果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才能在保障劳动者与企业权益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为受伤较为严重或生活极为困难的劳动者开辟快速处理通道,使得劳资关系进入真正的良性互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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