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赵秀芹、张婧两位律师代理某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获判胜诉。
该居民委员会的前身为某村村民委员会。1984年底,为建设院校,该村民委员会所在村的一片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后村民委员会经市主管部门的批准,将村里的另一块土地与院校进行了等面积置换。1990年,村委会又获得了在该置换土地上建设综合服务楼的各项许可,并与某办事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由该办事处占用该地建房使用。房屋建成后进行了初始登记和多次转移登记,最后由王某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11年,区人民政府对该置换所得土地进行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这期间,某村委会已变更为居民委员会。
2012年,张某不服区政府为居委会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区政府及居委会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登记违法,判决区政府及居委会败诉。居委会不服判决,在咨询过我所赵秀芹、张婧律师后,决定委托二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
由于本案宗地的权属演变历经三十年,这期间与集体土地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增改,赵秀芹律师、张婧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查询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为土地的每一次权属变更都找到了合法依据,最终得出本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合法有效的结论。在法庭上,两名律师明确提出了张某不是本案宗地行政登记的直接利害人,无权提起诉讼,指出了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并结合前述合法依据提出代理意见,获得了二审判决的认可与采纳。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为国内外各行业客户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351-7552100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梅园百盛大厦9层
电话:0351-7552100 7552101
邮箱:huanghelvshi1992@126.com
传真:0351 - 7552100
扫一扫,关注我们
©202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2020 - 2021 晋ICP备17006359号-3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