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所韩善瑾、王瑞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王某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重审一审刑期获减。
某县的某矿非法开山炸石,将附近大部分村民的房屋墙壁震裂。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王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任王某某辩护律师的董杰、韩善瑾两位律师在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后,认为该罪名定性不当,并直接导致将错误适用最低十年的法定刑。经我所专家委员会讨论认可后,两位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将罪名变更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罪名的改变使法定刑大幅下降,王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我所韩善瑾、徐成厚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经过两位律师的据法力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为王某某赢得了减轻刑罚的机会。重审一审由韩善瑾、王瑞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王某某的刑期最终被减为一年十个月。
参与本案刑事辩护的我所律师在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后,通过多次奔赴外地会见王某某、仔细查阅证据材料及亲自调查取证,掌握了案件的全貌,对王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有了准确的定性。本着对案件谨慎、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不同审级的几组律师多次将承办思路提请我所专家委员会讨论决定;庭审之时,几名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全面陈清事实、准确阐释所适用的法律,庭后更写出详细的辩护意见供人民法院参考,最终凭借着专业和敬业使案件取得了更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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