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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作纪律税务助征员被诉贪污 刘刚律师三度辩护检察院重审撤诉

违反工作纪律税务助征员被诉贪污 刘刚律师三度辩护检察院重审撤诉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4-2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违反工作纪律税务助征员被诉贪污 刘刚律师三度辩护检察院重审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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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我所刘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李某贪污罪一案,公诉机关在重审一审阶段撤回起诉。

  李某是某县税务局助征员。2013年,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过去一年半中,利用税务助征员的职务便利,用七笔税款的进账单及银行专用凭证,汇解自收现金缴款书,贪污税款人民币近四百万元。

  我所刘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刻复制回本案的全部证据,并前后四次驱车前往三百多公里外的某县看守所对李某进行会见。凭借对案件情况的深入了解,找到了明晰的辩护思路。

  本案一审之时,刘刚律师就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本案涉案税款并非一定是被李某贪污,征税人员开给李某的现金缴款书是按照金额而非实际交税单位确定的,只要交税现金金额相等,或者数份进账单的金额大体相等就能开具缴款书,有时候其中产生的差额就由李某用小额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抵平,如此以往,难免出现这两种情况:第一,现金缴款单不够,但是进账单出现富余;第二,应附现金缴款单的缴款书后面附上了进账单和银行凭证,这些都仅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刘刚律师提出,本案据以认定贪污罪的关键证据不足,税金是否有短缺必须经过全面审计、对账才能下定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宣判李某有罪。

  然而,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刘刚律师重申了自己的辩护意见,终于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过程中,检察院也认识到了自身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由此,本案的辩护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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