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所许明侠、郭盼盼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项某被控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对项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项某系某县物价局局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9年,某省物价局下发商字号文件,要求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开展甄别,以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时为县物价局局长的项某在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查验、查阅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便在某公司的甄别表格上签字,使该公司从淘汰类企业变更为限制类企业,导致供电公司向该公司退还差别电价2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检察院的指控好似有理有据。许明侠、郭盼盼律师在认真研究案情、详细查阅资料、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后发现了其中的漏洞,辩护的思路也顺势形成。首先,她们查找到了起诉书提到的商字号文件,发现其中规定的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的责任主体是市一级的行政机关;接着,她们又到该市物价局进行走访调查,取得了市物价局出具的没有转发过该商字号文件的证明。为确保万无一失,她们还找到了该市物价局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年的价格文件汇编,发现该商字号文件也没有被编入其中。此外,通过询问涉案某公司的具体承办人员,两位律师确认该公司的甄别表格并非从项某处获得。由此,两位律师得出结论,在依据商字号文件所进行的高耗能企业甄别工作中,项某并不负有任何职责,也就“无职可守”,其在表格上签字,只能算是行政法中的行政越权行为。
在商字号文件的规定上找到突破口后,许明侠、郭盼盼律师经过仔细核算发现,即使将涉案公司由淘汰类企业误更为限制类企业,供电公司应退还的差别电价仅有一万五千余元,数额完全达不到玩忽职守罪“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层层分析论辩,许明侠、郭盼盼律师拿出了周密严谨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撼动了公诉人的指控。最终人民法院对项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项某对结果感到满意,表示不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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