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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赵存福律师代理的赵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上诉案,二审为赵某多争取到各项费用共计47665元。
赵某的妻子刘某某于2005年离家去北京工作,之后便由赵某独自抚养两人的孩子。赵某在2007年、2008年两次向法院诉请离婚,最终获得缺席判决。但法院碍于被告刘某某没有到庭,所以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处理。2012年,刘某某现身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2014年,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承担自离家后孩子一半的抚养费、教育费、保险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只判决刘某某向赵某支付20550元。赵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所赵存福律师在接受赵某委托后,详细核对了赵某诉请的费用和法院判决支持的费用,发现一审判决不仅存在漏判问题,而且在数额计算上也有错误。经过庭审时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判令刘某某向赵某支付抚养费49000元,教育费19215元。由此,赵存福律师为赵某多争取到47665元。赵某多年来独自抚养孩子,这一判决既在经济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也是对其精神上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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