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冬青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王某某 被告人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矿务局下属某公司经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两项罪名,第一项为贪污罪:2013年后半年的一天,华某公司负责人崔某找王某某索要工程款,并说如没钱可以用钢材顶。王让崔找供应科长霍某某办理。霍让华某公司会计张某某办理了领款手续,然后从矿务局财务领取了承兑汇票,但后来该承兑汇票并未给华某公司,霍从市场采购了钢材给华某公司并发货,其间两次截留了差价共计38万余元。2014年3月的一天,王让霍从38万元中拿出20万元给了其妻蔚某,蔚某给女儿汇到深圳。王某某、霍某某贪污38万元;第二项为受贿罪:王某某违法收受郭某某、曹某某等人2.8万元。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王冬青律师进行了阅卷,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案情,并在阅卷中得知王某某的妻子蔚某坚决不承认霍某某曾给其20万元的,以及市检察院是以受贿罪批捕王某某。同时,辩护人经过多次调查,掌握了王某某在2014年春节期间用自己的钱给本局相关部门、局外有关部门发放红包28万元,王某某在2014年度并未通过财务处理“不合理开支”,以及其公司副总、总会知道存在“截留”的情况等情节。
在以上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承办人王冬青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从分析本案所涉38万元的产生、去向入手,发表了该款不是公款,其更符合“小金库”的特征,认定霍某将20万元交给蔚某的证据不足,故王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在受贿罪方面,承办人发表了2.8万元受贿行为系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王某某进行了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王某某构成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入选理由】
王某某是大型国企正处级干部,其涉嫌贪污罪的社会影响较大。本案贪污罪无罪辩护的成功得益于承办律师认真的潜心工作和细致的调查,再加上丰富的阅历和经验,能够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不仅反映了我所律师的高业务水平,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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