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天澜法律服务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陈某故意伤害案

陈某故意伤害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4-1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陈某故意伤害案

【概要描述】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4-10
  • 访问量:0
详情

  承办律师:李蓓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太原南站候车室检票口因占座琐事与被害人穆某某互相殴打、撕扯,被告人陈某将穆某某摔倒在地,致穆某某右腿内外后踝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穆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律师提出六点量刑从轻的辩护理由和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入选理由: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三个阶段,分别与办案机关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充分体现了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承办律师侦查阶段介入后,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意见,仅用时五天,陈某就与被害人穆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同日下午,陈某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阅卷后,提交建议对陈某作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并重点提出陈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检察官就自首情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在起诉书中对陈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一审开庭前,承办律师先后两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了本案量刑从轻的辩护意见以及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一审开庭时,法院综合全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六点量刑从轻的辩护理由和意见全部采纳,当庭宣判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业素养、敬业精神得到了各办案机关和委托人的高度认可,是本案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imgboxbg

为国内外各行业客户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招贤纳士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351-7552100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梅园百盛大厦9层
电话:
0351-7552100 7552101

邮箱:huanghelvshi1992@126.com
传真:0351 - 755210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扫一扫,关注我们

©202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2020 - 2021 晋ICP备17006359号-3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