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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董杰 赵秀芹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某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期间,具体负责某县某区项目征用某村土地工作。刘某某在工作期间没有严格执行某县人民政府“4.28会议纪要”,致使某村原村委主任王某将村集体果园附着物虚报冒领补偿款783430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经阅卷后认为,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是本案的焦点。该案庭审时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入选理由:
在该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自首情节没有认定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对自首情节的成功辩护,对案件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本案法院不仅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应当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而且将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全文写在了判决书上,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专业细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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