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赵秀芹、皇甫凤
1、案情简介:
2017年2月8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对被告ZXZR公司与山西XSH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李某、葛某等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
2017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ZXZR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一案,并作出执行裁定,对网签预售给被告葛某的坐落于太原市XSH花园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一系列房屋进行了预查封。事实上,涉案房屋的真正产权人系本案原告郝某辉、要某连、赵某婷、黄某羽。其中,原告郝某辉占有的房屋,实际系其父母向开发商购买,并与开发商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通过与开发商重新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形式将房屋直接过户给郝某辉;原告要某连、黄某羽是通过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价款的方式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居住至今;原告赵某婷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向一手房主支付价款的方式与一手房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于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重新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并居住至今。
因此,在北京二中院执行过程中,原告郝某辉、要某连、赵某婷、黄某羽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代理律师的办案经过:
本案经历多个城市、多个程序、多个审理机构,案件关联事实比较复杂,前期准备工作繁重。本案涉及的关联事实及相关诉讼较多,先后在太原市、北京市提起涉及五类高达数百件诉讼。本案前期准备工作繁重,不仅需要较强的检索能力,还需要较强的归纳总结能力,同时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及较强的耐力,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要求较高。
本案涉及案情多样化,每宗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需要承办律师分类别、分层次把握。证据材料收集较为困难,需要承办律师不断与多个部门沟通,以完善证据链。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协议,物业费、水费、电费等缴纳票据,没有任何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此,承办律师在分析了整个案情后,积极与燃气公司沟通,希望燃气公司能出具燃气使用的明细,以证明本案的占有事实。此外,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希望法官能从北京到太原做个现场调查,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法官最终同意现场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这些证据在开庭时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本案承办律师的对如何认定实际居住额办案思路对同类型案件有指导作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8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适用存在争议:第一,究竟应如何认定实际占有,是否应以实际居住为认定标准。第二,以抵债形式取得的房屋可否认定为买受人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承办律师紧紧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查找大量案例来论证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并非仅以实际居住来认定,而应当以是否实际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实际控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际居住只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此外包括领取钥匙,缴纳相关费用,装修装饰,出租等等各种形式。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查找大量案例论证支付价款不必须是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以抵债形式取得的房屋中,该抵债行为应认定为买受人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3、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郝某辉、要某连、赵某婷、黄某羽的诉讼请求。
4、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房屋数量较多,属于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涉及54套房屋的执行,虽然承办律师仅承办了包括申报案件在内的8宗案件,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与案件的结果。本案承办律师的办案思路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官的办案思路,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该4宗案件的胜诉大大鼓舞一系列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案件结束后,有部分当事人将二审阶段的代理活动委托我所办理,这不仅是对承办律师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的肯定,更是对我所专业化道路和法治精神的认可。本案审判结果好,社会效果好且体现律师的办案素养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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