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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DL(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供电局生命权纠纷案

内蒙古DL(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供电局生命权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6-28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内蒙古DL(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供电局生命权纠纷案

【概要描述】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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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刘雪梅、爱德尔

  1、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0日,第三被告马某军(承租人)租用的第一被告刘某孝、第二被告王某荣(出租人)的房屋发生火灾,导致隔壁房屋的承租人周某翠、梁某宝、梁某平三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该相邻的两间房屋的出租人均为刘某孝与王某荣。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雷击、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类火灾、静电、自然、遗留火种和放火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原因。故三位死者的近亲属将房屋出租人、起火点房屋承租人、供电局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律师的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走访现场发现,案发地供电正常,供电局运维管理的总电表正常,但是出租人为了区分院内各房屋用电状况又私自加装分户电表,院内分电表处线路老旧有黑化痕迹,代理律师将两处电表情况拍照取证。供电营业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缴纳的电费记录,发现在案发时间内仍有缴费记录,可以证明电力供应正常。向委托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案发地供电设施系220V低压线路,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而不是高压线路涉及的无过错责任。

  之后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取消防部门的火灾档案,法院出具了调查令后,代理人前去消防部门复制案件档案。发现档案中已经明确了说明户内电表箱及其各线路电气线路老化、混搭且接线不规范,是本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各询问笔录没有对供电局相关人员的询问,也没有提到委托人的相关过错。因此代理人认为,委托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在庭审中,代理人多次在答辩状、质证过程中提及将产权分界点这一概念,强调合议庭应对分电表的状况进行关注,当庭询问房屋出租人该分电表的安装情况。

  庭审之后,代理人多次前往法院同承办人沟通案情,并提供委托人在当时新产生的其他生效有利判例供承办人参考。经过一系列工作后,成功扭转了法院对于供电局此类案件的惯性思维,判决驳回原告对供电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对我方委托人供电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4、入选理由:

  承办律师通过积极调查取证、申请调查令,证明委托人对火灾发生没有过错,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结果好,收到委托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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