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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张某翔与张某甲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孙某、张某翔与张某甲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7-0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孙某、张某翔与张某甲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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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丁红梅

  1、案情简介:

  一审对方当事人张某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称原告张某甲的父母于2011年4月用夫妻共同积蓄购买了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房屋一套(涉案房屋),2013年2月28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2013年10月原告父亲对该套房屋写了赠书一份,明确表述位于“本人名下的一套房屋(涉案房屋),将房屋产权赠予儿子张某甲个人,”在该赠书中,有原告及原告父亲以及担保人张某强、证明人王某宣的亲笔签宇捺印,2013年11月26日原告父亲去世,原告准备入住该套房屋时,发现二被告孙某、张某翔非法侵占该房屋,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腾退非法侵占的原告房屋;2、判令二被告非法占原告房屋占用费26000元(自2013年12月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每月2000元计算)。

  被告孙某、张某翔认为赠书是伪造的,且诉争房屋未经登记,被继承人无所有权,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经审理判决:原告张某甲的证据互相矛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赠与协议有效,被上诉人孙某、张某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争议房屋返还上诉人张某甲。

  孙某、张某翔不服二审判决,以赠书(协议)系伪造证据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省高院提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孙某、张某翔继续进行申诉,首先申请抗诉,太原市检察院及山西省检察院均同意提起抗诉。随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

  2、案件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后,最终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即驳回原审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3、入选理由:

  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且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并且,该案穷尽了民事诉讼法中所有的诉讼程序,以案件最困难、最低迷的时候,承办律师能够砥砺前行,取得最终胜利,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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