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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萍与GD银行借记卡纠纷案

薛某萍与GD银行借记卡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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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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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薛某萍与GD银行借记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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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杨力、宋红艳

  1、案情简介:

  2011年9月4日,原告薛某萍在被告GD银行太原分行开户办理了一张磁条式银联借记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2018年7月16日至8月2日,原告薛某萍前往法国、意大利出境自由行。期间原告薛某萍持案涉卡消费或取现,且始终妥善管理并谨慎操作、使用。8月2日原告薛某萍返程回国中,案涉卡在意大利的克雷莫纳城市被盗刷取现三次,前两笔是在原告到达机场后,第三笔是在飞行途中,三次取现共计11163.74元(1400欧元),手续费45元,合计11208.74元(其中,第一笔是当地时间8月2日15:21:07,取现6379.28元(兑800欧元)、手续费15元;第二笔是当地时间8月2日15:22:24,取现3189.64元(兑400欧元)、手续费15元;第三笔是当地时间8月2日19:50:11,取现1594.82元(兑200欧元)、手续费15元)。取现的地点是在意大利的克雷莫纳城市,原告薛某萍出境游没有到过该城市,且该市距机场约500余公里;取现时间前两笔是在原告到达机场后,第三笔是在飞行途中。上述三笔取现不可能是原告所为。原告乘飞机回国到达北京8月4日0:00发现借记卡被盗刷后,经他人帮助,在北京入住地附近就近取现100元,并拍照证明案涉卡仍由其持有,未遗失,并于当日6:25拨打GD银行客服电话反映上述情况。回到太原后,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及其开卡行继续反映此事,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被告予以妥善解决,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GD银行太原分行赔偿原告薛某萍损失本金人民币11163.74元(1400欧元)、三笔手续费45元,损失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1208.74元;2、被告支付原告11208.74元自2018年8月3日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权益受到的经济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中国GD银行太原分行作为金融机构有确保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推定三笔盗刷行为发生时,涉案的银行卡一直由原告持有。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三笔款项系原告亲自或者授权他人支取,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造成密码泄露,因此被告GD银行太原分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承担因其未能确保原告资金安全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GD银行太原分行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关于盗刷成立的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三笔取现是盗刷行为。被上诉人声称尽到了妥善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也进一步证明取现行为是授权他人的正常取款行为。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4000元律师费,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GD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因在于:第一,上诉人中国GD银行太原分行作为银行机构,应当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在储户无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应对储户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的三笔境外取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可以排除系被上诉人薛某萍所为,并且无证据证明是由被上诉人授权他人所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仅是一种主观推测,无确切证据证明支持其主张。并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薛某萍对其银行卡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由其行为造成密码泄露从而导致卡内款项被盗取。故上诉人GD银行太原分行应对被上诉人薛某萍银行卡内的款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关于律师费问题,因上诉人GD银行太原分行未尽到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对于被上诉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应当负担。本案4000元的律师费系双方自愿协商按件收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支持了被上诉人薛某萍主张的律师费。

  2、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

  原告在多次与GD银行协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诉讼,本案诉讼标的额仅1.1万余元,且诉讼风险较大,除支付诉讼费等费用外,还需另外支出律师费用等。接受委托后,经综合考量诉讼成本和风险,代理律师细致而周密的筹划,制定出非诉和诉讼相结合的方案。通过致函银行提出协商解决方案,并郑重表示,若逾期不答复、不予妥善赔偿,将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权,由此新增律师费用、办案费用等由银行承担。同时,代理律师收集整理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证据材料,为案件诉讼做准备。

  3、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入选理由:

  案件经过律师专业细致的工作,取得胜诉结果,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委托人非常满意,以“捍卫正义、维护正义”的锦旗向代理律师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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