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白建芳、边素琴
1、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被告人蒲某、张某、兰某丽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兰某丽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予以销售。同年4月,由被告人兰某丽以每瓶88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茅台酒,后被告人蒲某、张某、兰某丽三次以每瓶1430元的价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120箱,共计销售额为1029600元。被告人蒲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1029600元,金额巨大,适用缓刑难度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第二款加重处罚情节,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标准。辩护人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将刘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涉案金额从本案全部的涉案金额中区分开,提出被告人刘某仅应当对633600元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律师意见。辩护人同时提出刘某具有4项从轻情节:第一、从客观行为与主观动机而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与蒲某、张某的销售行为没有关联,被告人刘某明确向兰某丽说明酒品不能对外出售。第二、被告人刘某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由其亲属代为退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第三、被告人刘某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第四、被告人刘某没有参与其他三名被告人的销售行为,与其他三名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对被告人刘某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全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3、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4、入选理由:
辩护律师抓住本案关键事实,区分案件不同阶段被告人的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影响了全案判决结果,使原本数额特别巨大的刑罚结果得以在核减相应金额后,顺利适用缓刑,案件结果好。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为国内外各行业客户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351-7552100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梅园百盛大厦9层
电话:0351-7552100 7552101
邮箱:huanghelvshi1992@126.com
传真:0351 - 7552100

扫一扫,关注我们
©2020 黄河-天澜法律服务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2020 - 2021 晋ICP备17006359号-3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