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章治鹏
1、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6日晚王某强(已判刑)与王某等人相约在某商场见面后,通过张某飞介绍认识了在商场逛街的四名被害人李某芳、张某桃、姚某(案发时未成年)、马某霞,之后几人一起去王某强等人入住的旅店聊天、休息,与已在该旅店入住的张某阳等人相遇。期间,被告人张某阳与王某强、王某等人合谋,将四被害人带至某TV当赔唱,为其挣钱。当晚20时许,被害人李某芳、张某桃、姚某、马某霞四人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张某阳、王某强、王某等人对四人拳打脚踢。为防止四人与外界联络,将四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拿走,控制四被害人搭乘两辆出租车来到某旅店。被告人张某阳用被害人的两部手机和300元抵顶出租车费用。之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在该旅店内限制四被害人人身自由。2015年3月27日晚10时许,被害人李某芳以上厕所为由报警获救。案发后王某到案自首。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王某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一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已生效。
3、入选理由: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介入后,及时了解本案其他同案的判决情况,以避免同案不同判、裁判不均衡,并在开庭前为被告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构成抢劫罪,改判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经过承办律师细致工作,最终减少一项罪名,辩护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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