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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龙、贾某荣不服工伤认定案

孔某龙、贾某荣不服工伤认定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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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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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孔某龙、贾某荣不服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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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王忠铭、张燕君、宋红艳

  1、案情简介:

  委托人孔某龙、贾某荣(原告、被上诉人)是死者孔某某的近亲属。孔某某生前系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XH书店集团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8月24日上午工作期间,已感到身体不适,但其仍坚持继续工作。当日20:30分左右,孔某某离开办公室,像往常一样到新建的某书院检查工程进展情况,21:00左右,孔某某例行看完书城大楼后,步行至市政府院内,突发心脏病倒地,21:10左右被市政府会议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打120被送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8月25日0:05,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XH书店集团某有限公司不予申报工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孔某龙、贾某荣(原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1月20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P20184931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被上诉人孔某龙、贾某荣(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晋人社行复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上诉人孔某龙、贾某荣(原审原告)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晋0311行初14号行政判决,1.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2.撤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行复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XH书店集团某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律师的代理工作

  本案办理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和挫折:

  第一难在无地方受理,案件进不了程序。因孔某某总经理是从JZ市XH书店副总经理的位置调任YQ市,其家也安在晋中,所以尽管其在YQ市书店任职13年,但其社保关系一直保留在JZ书店,社保费用如数缴纳,但都是通过原单位缴纳的,所以其去世后,家属曾经数次到YQ人社局和JZ人社局申报工伤,但两地人社部门均表示不属于其管辖。XH书店从自身利益考虑,对孔某某的工伤申报也持消极态度。其子孔某龙是在经过五个月的努力、处处碰壁的情况下找到我所律师的。代理律师接手后,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在工伤申报即将到期的前一周,将工伤申报材料递交了YQ人社局。

  第二难在寻找突破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孔某某倒地的时间是在晚上9点左右,地方是在市政府院内,人社部门正是基于这两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如何突破这一困局,代理律师主要做了两项工作:首先,找到关键证人,及时固定证据,证明孔某某在当天上天上班时就已经感到身体不适、且其每天去检查书城进展情况的关键证言。其次,找到孔某某任某书院建设领导组组长、建设合同由其签订的文件和合同。联系其系单位负责人,工作时间的特殊性;YQ书院在市政府后院,不能排除死者在查看书城(书城也是其工作岗位)时病情加重(到市政府院内倒地符合疾病发展规律)的事实。庭审时,承办律师成功说服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一审艰难胜诉。

  二审第一次庭审中,因委托人孔某龙当庭如实陈述,其父工遭受死亡事故前有监控视频,二审法院为查明事实,决定暂时休庭,后依职权调取了该监控视频的证据,并询问了市政府大院(事发现场)的两位保安孔某某出事当晚及以前在市政府大院区域活动的情况。由于视频证据和其中一位保安出庭证言明显不利于委托人,另一名保安也非现场目击证人,其证言属于间接证据,使案件走向不明,令委托人母子非常忧虑和紧张。

  承办律师针对前述不利情况,结合孔某某生前系XH书店YQ公司经理及其YQ书院工程项目负责人等特殊身份下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提出综合在案其他证据,仅有部分片段的监控视频、两位保安的证言恰恰能够印证孔某某出事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孔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符合疾病发展规律,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是旨在保护单位职工权益,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等进行充分论述,化解了新证据证明内容造成的不利局面;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同类案件作出支持工伤认定的案例。

  3、案件结果:

  最终代理律师的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4、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个疑难且有争议的案件,存在很大的代理风险,承办律师具备为委托人负责的精神和专业素质,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而获胜。首先,当事人在五个多月未能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情况下,无奈求助律师,经过律师艰苦工作,才进入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程序。其次,本案法律适用有争议,省市两级人社局均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承办律师为了寻找本案突破口,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本案对于办理同类案件确实具备借鉴作用,展现了律师的敬业精神,从实际效果来看,市人社局亦已重新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取得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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