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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国与尹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

黄某国与尹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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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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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黄某国与尹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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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刘刚

  1、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5日,被告黄某国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尹某元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3分。2014年12月15日,被告归还原告20万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195000元、利息5000元。该借款合同项下剩余30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故原告尹某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祖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5000元,利息136436元,共计441436元,及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欠款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尹某元在起诉时,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于2017年6月29日一审判决并公告送达。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尹某元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黄某国得知生效判决书内容,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

  2、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经研判案情,提出的办案思路是,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从而纠正本案已生效的错误判决。按照这个思路,先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经上级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并提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审理。

  在重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收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是恶意诉讼,依法应当驳回,经过开庭审理还原了案件的真实经过:

  江某勇于2014年3月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尹某元是该公司股东兼财务。江某勇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国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期届满后,经黄某国多次催要,江某勇指示其公司财务尹某元,先代为归还黄某国50万元。但是尹某元要求黄某国先写下一份借据并扣留黄某国的房产证作为担保,才给黄某国打款。黄某国为了周转资金,先拿到这50万元,无奈答应了尹某元的无理要求,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黄尹二人约定好,等江某勇回来就立即把借条抽回并归还房产证。十天后,江某勇再次提出,向黄某国借款20万元,告知直接打款至尹某元的账户。为了讨要剩余款项,黄某国无奈又打回20万元。黄某国仅有打款记录,经多次讨要,尹某元归还了房产证,但是尹借口没有带借条,口头答应随后由尹自行撕毁该借条。由此可见,如果黄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在欠款没有全部归还之前,尹某归还其扣留房产证的行为实在有违常理。不仅如此,江某勇还曾让另一人胡某进把30万元借款归还给黄某国,但当时由尹某元具体操作转账,尹某元将该30万元打入了自己的账户,如果黄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所谓的黄某国欠尹某元“50万元债务”,至此也应当算作全部清偿。

  由此可见,尹某元不遵守约定及时销毁借据,在起诉时故意隐瞒黄某国的通讯联络信息,导致一审法院无法及时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黄某国,使案件事实因无法对质而认定错误,还隐瞒其已收到30万元的相关事实,原告尹某元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案件结果:

  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某国向原告尹某元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期未满,被告本人向原告还款20万元,又通过江某勇的还款向原告转付30万元,债务已实际清偿,故判决驳回原告尹某元的诉讼请求。

  4、入选理由:

  本案委托人陷入维权困境,承办律师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充分调取证据,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粉碎了原告恶意诉讼的不法意图,使案件最终拨云见日,重获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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