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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军故意杀人案

张某军故意杀人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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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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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张某军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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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章治鹏

  1、案情简介:

  2014年,上诉人(被告人)张某军、山西某科技公司与被害人常某因承揽山西某房地产监控安装工程达成合作协议。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军与常某因安装工程图纸发生矛盾纠纷。为此被害人常某多次当面或者电话进行辱骂、威胁并扬言威胁其家人。同年10月24日上午,被害人常某在张某军办公室为此事殴打张某军,并告知其明天还要来找张某军。事后,被告人张某军心生害怕并产生杀死常某的意图。

  翌日上午,张某军在商铺购买四瓶防爆自卫喷射器,分别隐藏在身上、麻将桌等位置,在厨具城购买一把尖刀随身携带;同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常某与另一男子二人再次来到张某军办公室内,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期间张某军掏出事先准备好的防爆自卫器,向被害人常某背部、颈部连续捅刺数刀,直到被害人常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军投案自首,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鉴定,常某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

  (1)被害人虽有殴打被告人的行为,但事后二人重归于好,不能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2)张某军欲置被害人于死地,被害人当场死亡,抢救并无必要;

  (3)张某军意图通过自首规避法律制裁,属于恶意自杀,不予从宽处罚。判处死刑。

  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在本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第一、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区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不应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害人常某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从2014年开始至2017年一直遭受辱骂、殴打,被害人案发前确有殴打张某军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

  第二、张某军应当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张某军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有悔罪的表现并告知办案人员相关作案工具的下落,使得案件顺利侦破。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军利用自首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的认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三、本案中张某军并不属于犯意坚决的预谋犯罪,主观恶性并不大,人身危险性、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手段并不属于特别残忍。

  首先,张某军并不是犯意坚决的预谋犯罪。

  其次,张某军主观恶性不深,有抢救行为。

  再次,张某军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

  最后,张某军虽然捅刺被害人多处,但是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综上,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且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其主动拨打120抢救电话,有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的举动,有知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改判其无期徒刑。

  3、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改判张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入选理由:

  该案在案发当地有较大影响,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承办律师代理二审阶段,在辩护时牢牢把握本案中相关免死情节,提出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将一审认定的“恶意自首”依法纠正,从而保证案件死刑改判。

  (三)雷某伪证案

  承办律师:段福升

  1、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嫌疑人程某、段某某、王某涉嫌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涉恶案件中,发现雷某有做伪证之嫌疑,遂对嫌疑人雷某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6月26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程某、段某某、王某互相利用纠集在一起,段某某利用程某在丰镇地区的影响力拉拢入伙形成恶势力,程某为了经济利益,由其出面为王某讨要高利贷,段某某、王某是幕后推手和得利者,雷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作证证言为程某、段某某作伪证,以段某某和程某为首的恶势力为了讨要高利贷不择手段,使用各种软暴力并向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在某地区造成恶劣的影响。犯罪嫌疑人雷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7条之规定,涉嫌伪证罪。

  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接受嫌疑人雷某的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赴某市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员进行沟通,阐明本案不涉及恶势力犯罪,雷某不构成伪证罪的意见,并递交了书面《关于犯罪嫌疑人雷某不构成伪证罪的辩护意见》,从事实及法理上全面分析了本案整体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雷某不构成伪证罪的原因,建议对雷某不起诉。

  3、案件结果: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了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意见书》,决定对雷某不起诉。

  4、入选理由:

  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有效辩护,认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嫌疑人雷云客观上没有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虚假作证的故意,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伪证罪,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取得不起诉的结果。承办律师对案件定性准确,分析到位,应用法律准确,使委托人免受牢狱之灾,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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