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皇甫凤、武文辉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7日10时40分许,被告一刘某河驾驶晋A6X912号车沿府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雷锋小学门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张某萍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9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作出第14010712018000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河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萍承担次要责任。同时,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车辆即晋A6X912号现代牌小型汽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二刘某宇。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保险凭证号为PDZA201814010000099158,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头皮血肿。2.吸入性肺炎。3.急性应激性溃疡伴出血。4.多发性肝囊肿。2018年12月1日,转院至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骨盆骨折,腰椎间盘膨出,腰1-骶1椎体骨质增生;眼底网膜动脉硬化。经治疗,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出院。后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与第二医院复诊。2019年2月19日,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复诊时,被诊断为:癫痫大发作,创伤性脑损伤。2019年4月18日,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癫痫,脑外伤后综合征。
二、案件结果: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晋0107民初55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三、申报理由:
1、本案并非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病情中涉及癫痫,历时时间较长,案情多变。
本案历时两年之久,因涉及癫痫,案情多变,鉴定过程经历了委托、退回、再委托的程序。承办律师多次前往法院及鉴定机构沟通该案件,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体现的淋漓尽致,展现出较高的职业素养。
2、承办律师全面把控案件进展,根据本案的特殊性—癫痫无法在我省鉴定及委托人的身体状况较差,整理出最佳诉讼策略
本案案情特殊在委托人经历交通事故后,复诊过程中出现癫痫大发作,但癫痫发作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联系尚未可知。经与法院沟通了解,如委托鉴定,山西省没有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需前往北京或上海等地。但委托人身体状况较差,截止2020年11月尚不能自行行走,需借助辅助器具及护理人员。且精神状态较差,时常哭泣,胡言乱语,去外地鉴定成本较大。因此,承办律师结合实际情况,向委托人建议可跟对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再针对目前产生的费用先开庭,癫痫这部分另行诉讼。
3、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最大化委托人的权益
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告的工作较好,且也想快速了结本案。因此,掌握被告本人的心态后,承办律师将调解费用底线提高,并与被告本人积极沟通,据理力争,最大化委托人的权益。
4、本案审判结果好,社会效果好且体现律师的办案素养和法治精神。
本案最终调解成功,调解数额远超出委托人预想费用,受到委托人及其家属的肯定,并向承办律师呈送锦旗以示感激之情。这不仅是对承办律师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的肯定,更是对我所专业化道路和法治精神的认可。
报送部门:建设工程房地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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