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田国贤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二连浩特车站,被告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9日11时许,脑某布乘坐乌兰巴托至二连浩特国际列车,到达二连浩特车站下车。脑某布下车时不慎踩空,摔倒在站台上,造成右腿股骨中段骨折,后在鄂托克旗蒙医医院进行手术。2018年11月26日脑某布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原告的起诉缺少被告承运人蒙古国乌兰巴托铁路局,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虚假陈述、虚构事实,其右侧股骨中段骨折不是在车站受到的伤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责任。
三、案件结果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内25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申报理由:
1、本案为涉外案件,当事人之一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为蒙古国乌兰巴托铁路局。
2、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呼铁局高度重视本案,集团法务数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二连车站及承办律师讨论案情,极希望将本案办成铁路无过错不赔偿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以期将来援引。
3、本案历时近三年,其间协调、调解均不能解决,委托人预期并不理想。经承办律师努力,本案取得非常好的判决结果,对同类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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