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刘雪梅、郝丽超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HS供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HS供电局XC供电分局,再审被申请人
一、案情简介:
山东JL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L公司”)与委托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JL公司认为其与委托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人拖欠其货款,故诉至庆云县人民法院。由于JL公司无法证明委托人系适格被告且履行了供货义务,一审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JL公司上诉至德州市中院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后JL公司又将本案重复起诉至庆云县法院,庆云县法院在未向委托人送达任何文书、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调取证据并基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作出裁定,将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固定在文书内,JL公司以该违法裁判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意见
第一,(2018)鲁1423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JL公司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时效的有关规定,请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二,本案不具备再审条件,JL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JL公司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的所谓新证据系违法作出,不具备证据能力。被申请人HS供电局、XC分局已向中院纪检监察室反映相关情况,正在等待回复中。而JL公司将上述程序严重违法的2042号民事裁定作为证据使用,在其自行撤回上诉后,又针对原来的1241号判决申请再审,企图用违法作出的裁定否定已生效的合法判决,这不仅侵害了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浪费了法律资源,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第三,从实体上来看,JL公司与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JL公司举证的相关维修维护证明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申请人JL公司要求二被申请人HS供电局、XC分局履行付款义务,于法无据。
三、案件结果
维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即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给付货款。
四、申报理由:
以往与委托人相关的类似判例中,相对方提供其履行供货义务的证据与本案证据的证明力度相近,但法院基于同情弱势群体且考虑到维稳等因素,多数会判令委托人方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此外,本案还存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法院给予当事人便利条件等不利因素。
但承办律师不畏困难,以不同的角度与相对方博弈,多次前往法院同承办人斡旋、沟通。经过一系列工作后,成功扭转了法院对于供电局此类案件的惯性思维,取得了不承担责任的判决,这一结果深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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