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刘雪梅、刘旭阳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中国LT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被告)
一、案情简介:
中国LT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下称:呼市LT)与内蒙古NK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下称:NK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呼市LT将人民路众信手机卖场租赁给NK公司。2013年9月,呼市LT提前终止租赁关系,以签订《中国LT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孙某花手机经销部2013至2016年全业务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国LT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孙某花2013至2015年物流配送协议》,以配送费和奖励费名义对NK公司的补偿在16个月内支付给案外人孙某花和原告呼和浩特市GXK通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GXK公司)。协议约定的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每个工作日1000户以上供应量。GXK公司诉至新城法院要求呼市LT承担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未履行的配送费和奖励费以及可得利润损失。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二、原告所诉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原告诉称的合同关系,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举证的《全业务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物流配送协议》均不是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同类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依据不存在的合同关系承担义务。
四、协议未能履行不再被告,因国家政策发生变更,业务在实名制的条件下才可以继续履行,原告不予配合,合同无法履行。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判决)、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三个阶段,到目前发回重审阶段,本案已从最开始GXK公司诉请2807550元,一审判决呼市LT承担561510元;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GXK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申报理由:
办理本案过程中,代理人通过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梳理本案证据材料,充分说明了本案属于并满足重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发回重审阶段,将案件全部扭转。从最开始的呼市LT需承担2807550元责任,扭转为驳回原告起诉不承担责任,维护了作为被告呼市LT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呼市LT的高度评价与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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