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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夏某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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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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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夏某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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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郭盼盼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年至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邹某鹏、郑某晶、夏某发、张某晗、齐某、时某伙同张某因、陈某(均已逮捕)、张某纯、杨某(均取保候审)等人在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嘉盛中心20层、丰台区汉威国际广场3区3号楼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上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内,利用信和大金融、资产家等APP投资平台经营P2P业务,以投资有高额返利为由与事主签订《魔投系列服务协议》等协议,非法吸收投资人静某端等人投资款1000亿余元人民币,目前报案人1700余人,涉案金额8.3亿余元人民币。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1、夏某发在公司仅仅是受雇佣从事的司机一职,且自2018年开始主要是帮刘营接送孩子,自始至终并不接触公司的核心业务,即非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非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2、退一步说,即使夏某发涉嫌犯罪,其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非常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还非法所得。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发伙同夏某(已起诉)等人于2014年至2019年5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丰台区汉威国际广场3区3号楼等地的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上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内,通过门店业务人员“地推”、媒体广告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利用“信和大金融”“金信网”“资产家”等P2P平台,假借债权转让的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定向委托认购协议》《魔投系列服务协议》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夏某等人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开设线下门店从事上述吸收资金业务。经初步统计,夏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亿余元。被不起诉人夏某发于2014年9月入职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帮助夏某等大从事上述吸收资金业务,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但被不起诉人夏某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夏某发不起诉。”

  四、申报理由:

  本案涉嫌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亿余元,被害人上千人,遍及全国各地,在全国影响很大。检察院最终认定夏某发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夏某发不起诉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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