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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飞非法买卖枪支案

白某飞非法买卖枪支案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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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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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白某飞非法买卖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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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白建芳、边素琴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某飞驾驶车牌号为晋KJ4466的白色的丰田牌越野车在辽宁省锦州市古玩城一地摊上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三支疑似手枪,同日,在榆社县城北泉沟村的家中,将三把疑似手枪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牛某林,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辩护为1407002018060180001的检材为前装填式火药枪,能击发底火,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判决白某飞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1、本案中白某飞是受牛某林委托帮助其捎的枪支,且未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本案的背景是因同案被告人牛某林接受文物局的委托收集枪支等文物引起的,具有特殊性,涉案被告人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均比一般的涉枪案件低,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白某飞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四、申报理由:

  本案原审一审判决被告人牛某林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任某清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白某飞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江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赵某田、安某军、陈某廷、王某缓刑。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被告人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一审中辩护人充分论证被告人白某飞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本案的背景系文物局委托收集枪支、未造成社会危害性,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刑幅度大,判决被告人牛某林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任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白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其余被告人刑期未变。宣判后本案9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家属满意度高,充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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