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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赵某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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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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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赵某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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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李晶晶、谢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有因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6月太原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将本案认定为以赵某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2019年12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判处赵某有聚众斗殴罪1年11个月,寻衅滋事罪1年4个月。赵某有不服提出上述,2020年5月2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

  第一,对构成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属于一般情节。

  第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赵某有等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三、案件结果

  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一审判处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1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

  四、申报理由:

  本案在侦查阶段就被定性为以被告人赵某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承办律师曾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2次不构成“恶势力”的律师意见均未被采纳。控辩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对抗十分激烈,从开庭到下判长达近一年时间,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该认定使全案撤“恶”,让被告人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刚开始就被太原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定性的“涉恶”案件,备受办案单位关注,最终取得的辩护结果实属不易,体现了律师的办案素养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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