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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芳诈骗罪(大幅减刑)

薛某芳诈骗罪(大幅减刑)

  • 分类:黄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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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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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薛某芳诈骗罪(大幅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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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李蓓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薛某芳加入网络诈骗组织,该组织以介绍“零投资、高回报”的兼职为由,利用腾讯QQ、微信、支付宝、iSpeak语言软件(简称“IS”)来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群的会员费、刷单费。该诈骗组织先由“推广员”利用QQ、微信等网上通讯软件,发布兼职工作信息,当被害人有意向从事兼职时,便引导其进入IS房间内,由“初级任务老师”利用该组织提供的“话术”引诱被害人入会并交纳会员费(117元到158元不等),之后再将被害人推荐给“高级任务老师”,高级任务老师以初级会员不能做任务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再次交纳128元升级为高级会员,该组织收取会员费后,将大部分被害人直接拉黑。部分被害人被引诱支付大额货款才被拉黑。被告人薛某芳在该犯罪组织中曾担任“初级任务老师”、“高级任务老师”等职务,并参与该组织骗取广东籍被害人陈某玲(学生)、山西籍被害人乔某远(学生)、山东籍被害人黄某文、陈某花会员费;骗取新疆籍被害人斯某尔.居来提交纳会员费后,又以刷单的形式骗取被害人59520元。

  被告人薛某芳参与该组织骗取被害人1975人次,骗取会员费总计251625元。

  二、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

  【事实方面】

  (一)LL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薛某芳的诈骗数额223356元[应该是217246元=97873元(重新整理微信后)+29539元(重新整理QQ后)+89834元(重新整理支付宝后)]并非薛某芳实际诈骗数额,请重审一审合议庭对薛某芳使用微信、QQ、支付宝的诈骗数额及非法所得需进一步查明并认定。

  【量刑方面】

  (二)本案是共同犯罪,薛某芳在该诈骗组织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重审一审法院如能将薛某芳与涉案平台的其他几名被告人一起审理,对查明各被告人在该诈骗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诈骗款项的去向至关重要。

  (三)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薛某芳具体的非法所得数额,其家属向一审法院先退还部分非法所得25000元,如重审一审法院查明薛某芳非法所得具体数额,其家属愿积极主动全部退还,恳请贵院在量刑幅度允许的范围内对薛某芳酌定从轻处罚。

  (四)薛某芳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原审一审认定被告人薛某芳犯诈骗罪(诈骗金额245515元,违法所得245515元),属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李蓓律师担任本案二审、重一审诉讼阶段辩护律师。

  二审阶段,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阶段,认定被告人薛某芳犯诈骗罪(诈骗金额217246元,违法所得34587元),属从犯,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申报理由:

  本案是一起以“网络兼职”为诱饵的跨省新型电信诈骗案,涉案人数多,调查取证难,社会影响大。律师在二审阶段指出原审一审法院查明薛某诈骗数额及非法所得事实不清及未查明薛某在电信诈骗组织中是从犯的问题;在重审一审阶段再次强调公诉机关查明薛某诈骗金额错误,并着重强调薛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律师凭借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正义和执着,使得案件在二审中发回重审,重一审中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最终案件得以改判。薛某家属向律所和李蓓律师敬赠“正义之家”、“正善美 仁者无敌”是两面锦旗,彰显了刑辩律师“正善美”的精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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