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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杨力律师、刘刚律师辩护的郭某某、任某某等六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日前六被告人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5月,任某某、郭某某等六人因与小区物业公司供水发生纠纷,将供应该区自来水总阀门关闭,轮流看守,公诉机关认为其以吃水管道损毁无人维修为由,聚众关闭、蹲守供水阀门,借机向政府施压,发泄不满情绪,致使商铺、企业经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所杨力律师担任郭某某的辩护律师,刘刚律师担任任某某的辩护律师。我所两位律师认为,实体上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程序上也存在问题。一审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管制六个月。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期间,重一审法院部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观点,改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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